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02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0239號
- 聲請人
- 國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王俐清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3 月25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444751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4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9 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另一相對人王俐清係案外人,相對人王俐清非發票人,依票據法第5 條規定,相對人王俐清並不負票據責任,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