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030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0309號

聲請人
九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美佳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之2
相對人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