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16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1626號
- 抗告人
- 佶陽建設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抗告人
- 人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5 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9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96年12月27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