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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16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1626號

抗告人
佶陽建設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甲○○
抗告人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5 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9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96年12月27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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