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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5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56號

聲請人
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請人
萬金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
鄭陳來春即晉祥環保工程行
聲請人
弘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
星光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聲請人
美化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前列六人共同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己○○○○○○○○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甲○○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己○○○○○○○○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256 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受 款 人 │├──┼──────┼────────┼──────┼──────┼────┼─────┤│001 │95年11月1日 │729,776元 │95年11月25日│95年11月26日│464856 │菁華環保企││ │ │ │ │ │ │業有限公司│├──┼──────┼────────┼──────┼──────┼────┼─────┤│002 │95年11月1日 │494,600元 │95年11月25日│95年11月26日│464857 │萬金松企業││ │ │ │ │ │ │有限公司 │├──┼──────┼────────┼──────┼──────┼────┼─────┤│003 │95年11月1日 │332,348元 │95年11月25日│95年11月26日│484854 │鄭陳來春即││ │ │ │ │ │ │晉祥環保工││ │ │ │ │ │ │程行 │├──┼──────┼────────┼──────┼──────┼────┼─────┤│004 │95年11月1日 │68,872元 │95年11月25日│95年11月26日│464855 │弘欣環保工││ │ │ │ │ │ │程有限公司│├──┼──────┼────────┼──────┼──────┼────┼─────┤│005 │95年11月1日 │47,176元 │95年11月25日│95年11月26日│464853 │星光環保有││ │ │ │ │ │ │限公司 │├──┼──────┼────────┼──────┼──────┼────┼─────┤│006 │95年11月1日 │36,736元 │95年11月25日│95年11月26日│464851 │美化園環保││ │ │ │ │ │ │科技有限公││ │ │ │ │ │ │司 │├──┼──────┼────────┼──────┼──────┼────┼─────┤│007 │95年11月1日 │85,475元 │95年11月25日│95年11月26日│464858 │菁華環保企││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萬金松企││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鄭陳來春││ │ │ │ │ │ │即晉祥環保││ │ │ │ │ │ │工程行、弘││ │ │ │ │ │ │欣環保工程││ │ │ │ │ │ │有限公司、││ │ │ │ │ │ │星光環保有││ │ │ │ │ │ │限公司、美││ │ │ │ │ │ │化園環保科││ │ │ │ │ │ │技有限公司│└──┴──────┴────────┴──────┴──────┴────┴─────┘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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