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5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523號
- 聲請人
- 江黃月雲即吉雲企業行
- 相對人
- 昶源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3523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提 示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 台 幣︶ │ │ │ │ │ ├─┼───────────┼─────────┼───────────┼───────────┼───────────┼────────────┤ │00│96年1月18日 │100,000元 │ 未載 │96年1月19日 │96年1月19日 │068852 │ │1 │ │ │ │ │ │ │ ├─┼───────────┼─────────┼───────────┼───────────┼───────────┼────────────┤ │00│96年1月18日 │100,000元 │ 未載 │96年1月19日 │96年1月19日 │068853 │ │2 │ │ │ │ │ │ │ ├─┼───────────┼─────────┼───────────┼───────────┼───────────┼────────────┤ │00│96年1月18日 │100,000元 │ 未載 │96年1月19日 │96年1月19日 │068854 │ │3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