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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91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915號

聲請人
伊世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侯志勳即超速度企業社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侯志勳即超速度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交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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