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2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290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家佳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甲○○
- 10樓
- 10樓
上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繳費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4 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