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38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386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迪傑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6 月17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4年6 月1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526,084 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甲○○係法定代理人,非兼法定代理人,依票據法第5 條規定,相對人並不負票據責任,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