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3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386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迪傑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6 月17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4年6 月1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526,084 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甲○○係法定代理人,非兼法定代理人,依票據法第5 條規定,相對人並不負票據責任,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