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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03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039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龍業國際有限公司
相對人
1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1之2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丙○○

            1之2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7 月2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3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2 月26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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