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27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號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瑞崙律師
- 相對人
- 源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27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2月14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官 吳俊龍
調解委員 林武彥朗讀案由:聲 請 人 乙○○到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到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參萬元,給付方法為: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之前交付即期支票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除第一項外,聲請人不得再就本件系爭建物所主張受損部分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鑑定費用 (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全部由聲請人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調解委員:林武彥聲請人:乙○○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鄭瑞崙律師相對人訴訟代理人:焦文城律師報知受命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請求退還本案(案號:94年訴字第2078號)裁判費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