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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吳俊龍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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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共 同 黃宏綱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2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官 吳俊龍

調解委員 林武彥朗讀案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甲○○到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蘇志成律師到相對人丙○○ (原名黃雅敏) 到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黃宏綱律師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佰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前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依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九六二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五三八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三張面額合計參佰萬元(票號:TS0000000號至TS0000000號)。

三、聲請人同意撤回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三五六號之強制執行事件。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調解委員:林武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蘇志成律師相對人:丙○○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黃宏綱律師報知受命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請求退還本案(案號:92年度重訴字第645 號)裁判費二分之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邱秋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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