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54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頂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夢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54號返還工程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調 解 委員 林武彥朗讀案由:聲 請 人乙○○到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丙○○到相 對 人甲○○到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捌萬捌仟元。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丙○○簽發發票日為96年5 月5 日支票一紙當場交付聲請人給付完畢,不另立據。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調解委員簽名:林武彥聲 請 人簽名:乙○○相 對 人簽名:丙○○相對人訴訟代理人:鍾夢賢律師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請求退還本案(案號:95年建字第114 號)裁判費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