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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54號

返還工程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吳俊龍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頂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54號返還工程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調 解 委員 林武彥朗讀案由:聲 請 人乙○○到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丙○○到相 對 人甲○○到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捌萬捌仟元。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丙○○簽發發票日為96年5 月5 日支票一紙當場交付聲請人給付完畢,不另立據。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調解委員簽名:林武彥聲 請 人簽名:乙○○相 對 人簽名:丙○○相對人訴訟代理人:鍾夢賢律師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請求退還本案(案號:95年建字第114 號)裁判費三分之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吳俊龍

  書 記 官 邱秋珍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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