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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謝梨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上訴人
佃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被上訴人
黃清瑞即允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王銘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梨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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