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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1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李昭彥陳銘珠毛妍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訴人
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林春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毛妍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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