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61號
- 上訴人
- 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見志律師
林春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61號
林春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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