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新路竹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相對人兼
- 法定代理人
- 丙○○
乙○○
上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新路竹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丙○○、乙○○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路竹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960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新路竹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3,077元外,尚有公示送達之登報費用500 元,合計為23,577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