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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1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謝靜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請人
圓周力冷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陳胤澤即宏川企業行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相對人陳胤澤即宏川企業行應聲請人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胤澤即宏川企業行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59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40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650 元,合計共為8,69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靜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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