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剛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林鄭玉花即達耀企業社 當事人間95年度執全字第7649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條規定,於假處分准用之,同法第533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加工違約金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