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85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桂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己○○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桂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丙○、乙○○、己○○、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2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7,392 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600 元,即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