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87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騏華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美珍
- 相對人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騏華有限公司、呂美珍、乙○○、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收據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民事訴訟事件全卷審查屬實,因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僅為裁判費新臺幣8,150 元,故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