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70號
- 聲請人
- 昇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信力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室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執全字第1345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99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686 號、686-1 號建物及建物,經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為本院本院96年執全字第1345號函囑高雄市政府鹽埕地政事務所假扣押在案,然債權人迄今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前向本院聲請供擔保對債務人所有之上開房地實施假扣押獲准,本院以96年執全字第1345號函囑託高雄市政府鹽埕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執全字第1345號核對屬實。又債權人迄未就前開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 紙在卷可按,堪信債務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