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02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上和升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乙○○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70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法定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婉琪 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7,050元 │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 │合計 │7,050元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支付,故聲請│ │ │ │人可請求支付上開金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