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69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地下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高鋐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零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雄簡字第556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事件全卷審認無訛,足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次查,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確如聲請人所主張之新台幣3,090 元(裁判費),爰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