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54號
- 聲請人
- 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展煒工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之
- 法定代理人
- 乙○○
樓之
當人事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19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207,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00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本案經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95促10號)已確定,並經執行無效果,發給債權憑證等語,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