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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54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廖正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54號

聲請人
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展煒工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樓之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

當人事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19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207,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00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本案經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95促10號)已確定,並經執行無效果,發給債權憑證等語,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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