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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6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60號

聲請人
世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鑽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七路9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905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72,000元之擔保,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4893號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促字第60370 號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應供擔保之原因已然消滅。爰依法請求准予返還擔保金云云。

二、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依提存法第16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之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雖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促字第60370 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95年度執字第80418 號債權憑證、95年度裁全字第9056號民事裁定、95年度存字第4893 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 份為證,惟查,本院95年度促字第60370 號確定支付命令之內容,乃係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13,031 元及自95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而本院上開95年度裁全字第9056號假扣押裁定則係諭知聲請人以72,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213,031 元範圍內,得為假扣押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支付命令與假扣押裁定影本在卷足憑,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5年度促字第60370 號案卷核閱屬實,復參以聲請人供陳聲請上開假扣押裁定時,請求保全之請求金額213,031 元,與上開支付命令命聲請人給付之本金213,031 元相同,本件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其本案訴訟已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自得聲請本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擔保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嘉惠

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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