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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朱玲瑤李怡諄許政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70號

聲請人
成旺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本院96年度執字第24152 號強制執行事件,主張其已提起執行異議之訴(96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據以請求停止強制執行。惟查本院現審理中之96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給付工資事件,係相對人甲○○訴請聲請人給付工資,經第一審判決聲請人敗訴並宣告得假執行,聲請人不服而提起上訴,故上述事件既非異議之訴事件,亦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指情形,自不得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準此,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朱玲瑤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政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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