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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嘉惠郭瓊徽葉啟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73號

聲請人
慶長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與楊淑晴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楊淑晴間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978 號審理中。該事件之原告楊淑晴起訴時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494 條之解除權,於審理中前經前受命法官郭宜芳口頭曉諭是否變更請求權基礎為終止契約,嗣受命法官更迭,由現受命法官柯盛益接任,然其於95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中向原告表明民法第511 條「終止契約」較好,並要求原告以書狀變更請求權基礎,原告即以書狀變更請求權基礎為「終止契約」,雖經聲請人表示反對原告訴之變更,然並無效果。原告更於96年3 月14日再將聲明變更為解除權與終止權擇一判決,復於96年5 月22日將解除權及終止權主張變更為先位、備位之訴,致使聲請人無從答辯。現受命法官並對聲請人表示,如繼續爭執訴之追加或拒絕答辯,將每2 星期開一次庭,造成聲請人之困擾,因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法聲請該案受命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90號、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及93年度台抗字第266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或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72 第1 項準用同法第199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受命法官柯盛益迴避之原因,無非以其闡明權之行使不當為由,惟上開事件之請求權基礎問題,業經原受命法官郭宜芳於94年7 月25日及同年8 月25日準備程序中口頭曉諭闡明等情,業據聲請人於96年8 月9 日民事法官迴避聲請狀中載明,足見上開事件原告之聲明或陳述確有不明瞭及不完足之處。嗣上開事件由受命法官柯盛益接續承辦後,仍就上開請求權基礎之疑義續予闡明,自難認有何偏頗之處。

(二)又受命法官對於具體個案證據及事證之調查,本有指揮訴訟之職權,且為求迅速進行訴訟,於必要時,亦可曉諭當事人將所為之聲明或陳述、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與攻擊防禦方法之陳述,記載於書狀,是不能以受命法官柯盛益命原告將所為之聲明、陳述、攻擊或防禦方法,記載於書狀,遽謂該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三)至聲請人雖稱受命法官暗示如聲請人繼續爭執請求權基礎,將以縮短準備程序期日之間隔為每2 星期開1 次庭之方式,造成聲請人之困擾,顯有偏頗對造等語。然查:受命

開事件除於96年7 月5 日(聲請人及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庭)、同年7 月19日及8 月9 日(聲請人及訴訟代理人亦均未到庭)等3 次準備程序分別間隔2 週、3 週之外,其餘準備程序期日均至少間隔1 月,此經本院核閱上開事件卷宗無誤。而2 週或3 週之開庭間隔,衡諸現行一般審判實務,並無過於密集之情。當事人縱因個案案情繁雜而需較長之準備時間,認受命法官所定期日過近而有準備不及之情,亦得陳明其事由請求法院改定庭期。況受命法官所指定之準備期日,對系爭案件之兩造均有其效力,並非僅聲請人應到庭而已,是若因庭期過近對聲請人造成困擾,聲請人之對造即上開事件之原告亦同受不利,自難以受命法官就準備期日之指定,推認受命法官有偏頗原告之情。

(四)此外,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明受命法官柯盛益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揆諸前揭之說明,自不能僅憑聲請人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即謂受命法官柯盛益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受命法官柯盛益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法官究竟如何「暗示」上情,未見聲請人具體陳明。又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葉啟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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