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85號聲 請 人 丁○○○○○○○○ 久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允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聲 請 人 懋益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季榮律師 相 對 人 金山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25年11月10日生,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86號6 樓)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案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3 號(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中,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張德位已死亡,另一董事孫鎏濱已解任,所剩董事乙○○又出國至今,致相對人公司之董事會無法執行職務,爰依法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登記之董事有三人,其中董事長張德位早已於91年7 月13日死亡,另一董事孫鎏濱已解任,登記所剩董事乙○○從民國89年6 月13日出境至今未返國,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張德位與乙○○之戶籍資料,以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6年11月23日移署資處伶字第09611984120 號函附之乙○○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在卷可稽,顯見相對人公司之董事會確已因此而無從正常運作,對系爭事件無從應訴結果,相對人公司之訴訟權自有受損害之可能。因此,本院審酌丙○○○為相對人公司登記之唯一監察人,又為原董事長張德位之配偶,與公司關係本屬密切,且對本院函擬選任其擔任臨時管理人一事,經合法通知迄未表示意見,亦有本院函文及送達回證在卷可憑,堪認由其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