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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10號

原告
甲○○
被告
福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 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甲○○與被告福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8日以96年度補字第27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3 月12日送達原告收受(由原告女兒林雨靜代為簽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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