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鄭詠仁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楊榮雄即加安工程行、巷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30號原 告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 被 告 楊榮雄即加安工程行 巷1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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