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0號

損害賠償 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鄭詠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30號

原告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被告
楊榮雄即加安工程行

            巷1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詠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