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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366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馨光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肆仟肆佰元,及如附表一所載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係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原告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第48頁),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係屬同一,揆諸首揭法條,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馨光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馨光公司)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8 月1 日向原告聲請借款額度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並陸續向原告借款12筆,其金額、借款期間及約定利息分別約定詳如附表二所示,利息按月計付,到期本金一次償還,如有任何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清償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馨光公司就上開借款之本息,自附表一所載利息欄之起算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合計尚欠本金1,854,400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均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甲○○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求為判命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額度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授信貸款查詢單、定儲利率指數表及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 至22頁、第32至39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受合法之通知,惟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則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以被告馨光公司既為本件借款人,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俊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本金餘額(新台│   利息           │    違約金            │原貸金額  │
│    │幣)          │                  │                      │          │
├──┼───────┼─────────┼───────────┼─────┤
│1   │   200,000元  │自民國95年11月20日│自民國95年12月21日起至│20萬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8.07%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2   │   300,000元  │自民國95年11月20日│自民國95年12月21日起至│30萬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8.07%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3   │   112,000元  │自民國95年11月14日│自民國95年12月15日起至│11萬2千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8.07%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4   │   168,000元  │自民國95年11月14日│自民國95年12月15日起至│16萬8千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8.07%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5   │    60,000元  │自民國95年11月12日│自民國95年12月13日起至│6萬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8.07%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6   │    90,000元  │自民國95年11月12日│自民國95年12月13日起至│9萬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8.07%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7   │   201,600元  │自民國95年10月11日│自民國95年11月12日起至│20萬1600元│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8.07%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8   │   302,400元  │自民國95年10月11日│自民國95年11月12日起至│30萬2400元│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8.07%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9   │   114,240元  │自民國95年11月30日│自民國95年12月31日起至│12萬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8.14%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10  │    76,160元  │自民國95年11月30日│自民國95年12月31日起至│8萬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8.14%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11  │    92,000元  │自民國95年11月21日│自民國95年12月22日起至│9萬2千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8.07%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12  │   138,000元  │自民國95年11月21日│自民國95年12月22日起至│13萬8千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8.07%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附表二:
┌──┬───────┬───────────┬─────────┬─────┐
│編號│借款金額(新台│     利 息            │  借款起訖日      │備      註│
│    │幣)          │                      │                  │          │
├──┼───────┼───────────┼─────────┼─────┤
│1   │  200,000元   │借款利率按原告公告定儲│自民國95年9 月20日│          │
│    │              │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5.91│起至96年3月22日止 │          │
│    │              │%機動計息。          │                  │          │
├──┼───────┼───────────┼─────────┼─────┤
│2   │  300,000元   │同上                  │自民國95年9 月20日│          │
│    │              │                      │起至96年3 月22日止│          │
├──┼───────┼───────────┼─────────┼─────┤
│3   │  112,000元   │同上                  │自民國95年9 月14日│          │
│    │              │                      │起至96年3 月17日止│          │
├──┼───────┼───────────┼─────────┼─────┤
│4   │  168,000元   │同上                  │自民國95年9 月14日│          │
│    │              │                      │起至96年3 月17日止│          │
├──┼───────┼───────────┼─────────┼─────┤
│5   │  60,000元    │同上                  │自民國95年9 月12日│          │
│    │              │                      │起至96年3 月17日止│          │
├──┼───────┼───────────┼─────────┼─────┤
│6   │  90,000元    │同上                  │自民國95年9 月12日│          │
│    │              │                      │起至96年3 月17日止│          │
├──┼───────┼───────────┼─────────┼─────┤
│7   │ 201,600元    │同上                  │自民國95年9 月11日│          │
│    │              │                      │起至96年3 月12日止│          │
├──┼───────┼───────────┼─────────┼─────┤
│8   │ 302,400元    │同上                  │自民國95年9 月11日│          │
│    │              │                      │起至96年3 月12日止│          │
├──┼───────┼───────────┼─────────┼─────┤
│9   │ 120,000元    │同上                  │自民國95年8 月30日│          │
│    │              │                      │起至96年2 月7日止 │          │
├──┼───────┼───────────┼─────────┼─────┤
│10  │  80,000元    │同上                  │自民國95年8 月30日│          │
│    │              │                      │起至96年2 月7日止 │          │
├──┼───────┼───────────┼─────────┼─────┤
│11  │  92,000元    │同上                  │自民國95年8 月21日│          │
│    │              │                      │起至96年3 月7日止 │          │
├──┼───────┼───────────┼─────────┼─────┤
│12  │ 138,000元    │同上                  │自民國95年8 月21日│          │
│    │              │                      │起至96年3 月7日止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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