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6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4日所為96年度訴字第14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