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02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許清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臺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舜卿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崇正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掄元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甲○○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葉啟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