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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葉啟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84號

原告
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參加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匠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葉啟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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