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84號
- 原告
- 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石繼志律師
- 參加人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匠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葉啟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