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910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東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己○○
丙○○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東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東竺公司)邀被告乙○○、甲○○、己○○、丙○○、庚○○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並約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條件,詎被告未依約清償,經核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東竺公司邀同被告乙○○、甲○○、己○○、丙○○、庚○○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增補契約書、撥款委託書、帳卡、繳款明細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連帶保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等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之規定,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96年度訴字第1910號,合計560,745元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 1 │560,745元 │96年2 月20日│年息10% │96年3 月21日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 ││ │ │ │ │ │左開利率10% ,逾期清償在│ ││ │ │ │ │ │6 個月以上,其超過6 個月│ ││ │ │ │ │ │部分,按左開利率20% │ │└──┴──────┴──────┴─────┴────────┴────────────┴───┘┌──────────────────────────────────────────────────┐│附表二:96年度訴字第1910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 1 │東竺國際貿易│乙○○、林│新台幣3,00│94年4 月13 日 │年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96.02.19 ││ │有限公司 │明輝、蔡青│0,000元 │至96年3 月13日│ │以內,按左列利率│ ││ │ │馨、丙○○│ │。分23期,按期│ │10% ,逾期清償在│ ││ │ │、庚○○ │ │平均攤還本息。│ │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自95年11月20日│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起至96年10月20│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日止共12期,每│ │ │ ││ │ │ │ │期清償80,000元│ │ │ ││ │ │ │ │。如一期不履行│ │ │ ││ │ │ │ │即喪失期限利益│ │ │ ││ │ │ │ │,全部債務視為│ │ │ ││ │ │ │ │到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