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8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九四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其第二審上訴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1,024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7,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盛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