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8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光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九四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其第二審上訴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1,024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7,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