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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葉啟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93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祥富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壹仟玖佰零捌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葉啟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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