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桃穎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甲○○
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