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2號
- 原告
- 晉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樓嘉君律師
- 被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再開辯論。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再開辯論。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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