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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4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李昭彥賴文姍鄭凱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阜佑國際開發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展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6,899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鄭凱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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