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郭瓊徽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隆申企業行即李松達
- 被告高雄市旗津區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7號原 告 隆申企業行即李松達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旗津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汶哲律師 吳晉賢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瓊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邱秋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