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89號原 告 林鄭玉花即達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 被 告 剛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 月22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