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5號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陳惠萍 即三姐妹食品商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