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54號原 告 日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