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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4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4號

上訴人
市外桃源管理委員會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高雄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戊○○

       己○○

            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一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52,1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971元。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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