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4號
- 上訴人
- 市外桃源管理委員會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高雄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樓
戊○○
己○○
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3 日裁定,通知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提起抗告,亦經台灣高法院高雄分院駁回抗告而確定,亦有96抗字第251 號卷及民事裁定可參。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