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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銘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81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米緹林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丁○○

            39號

      丙○○○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丁○○」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丁○○」;附表一序號三、四中利息起日「95.10.21」記載,應更正為「95.9.22 」及違約金起迄日「95.11.22~清償日」記載,應更正為「95.10.23~清償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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