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01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被 告 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聯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部分,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附表: 書記官 黃美秀 ┌────┬───────────┬──────────┐ │欄位 │原判決正本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 ├────┼───────────┼──────────┤ │主文欄 │玖拾陸萬零伍佰零肆元 │壹佰肆拾玖萬零肆拾肆│ │ │ │元 │ ├────┼───────────┼──────────┤ │主文欄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 │ │新臺幣貳拾參萬元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萬元供擔保│ │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 │新臺幣玖拾陸萬零伍佰零│以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 │ │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零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 │ │免為假執行。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960,504元 │1,490,044元 │ │由欄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