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原 告 戊○○○ 己○○ 庚○○○○○○ 丁○○ 丙○○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樓 華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