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上 訴 人 華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1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