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上 訴 人 華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均應更正如下: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9,1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8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