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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朱玲瑤劉惠娟陳宛榆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華福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上 訴 人 華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均應更正如下: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9,1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8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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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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